〥皇城系列 聯盟選舉規定(2012.1.1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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〥皇城系列 聯盟選舉規定(2012.1.11修訂)
進行聯盟職位選舉之規定:
第一條:
不得有任何賄賂之事宜發生,被發現者依法給予懲處,
並永久禁止參選或報名職位和強制退出該聯盟政黨。
第二條:
候選人不得有雙方言語及衝突發生,應以和平公正之方式參選,
違者依法給予懲處。
第三條:
不得強逼盟員要投給哪位候選人,大家有自己權益,
若是有人威脅或強迫你,請告知盟主或副盟等人。
第四條:
選舉方式採"多數決",就是以誰得票數多者,當選。
沒有參加投票的盟員,則視為"棄權"。
第五條:
總盟的副盟主皆由選舉選出,分盟盟主也直接選舉選出。
第六條:
一律在我盟論壇開設投票文章讓盟員投票。
第七條:
盟主、副盟主一律任期為3個月。
第九條:
若是選出人員在1個月內表現不佳,或沒做事情不常上線,或有不良紀錄,
則撤換其人選,會再重新選一次或由盟主直接接替。*做完前任的任期為止*
第十條:
若是以無黨籍或以"政黨"提名參選也可以,若是已經當選盟主或副盟者,
想要在加入任何政黨也可以,但是要經過該黨的黨主席同意和登記。
第十一條:
競選期間以選舉公告的內容規定為主。
第十二條:
選舉罷免法: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監察部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選會應依監察部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第十三條:
禁只在競選期間進行民調,違者將視情況取消參選資格或當選無效。
〥皇城系列 中央選舉委員會 啟。
2012.1.11 修訂。
第一條:
不得有任何賄賂之事宜發生,被發現者依法給予懲處,
並永久禁止參選或報名職位和強制退出該聯盟政黨。
第二條:
候選人不得有雙方言語及衝突發生,應以和平公正之方式參選,
違者依法給予懲處。
第三條:
不得強逼盟員要投給哪位候選人,大家有自己權益,
若是有人威脅或強迫你,請告知盟主或副盟等人。
第四條:
選舉方式採"多數決",就是以誰得票數多者,當選。
沒有參加投票的盟員,則視為"棄權"。
第五條:
總盟的副盟主皆由選舉選出,分盟盟主也直接選舉選出。
第六條:
一律在我盟論壇開設投票文章讓盟員投票。
第七條:
盟主、副盟主一律任期為3個月。
第九條:
若是選出人員在1個月內表現不佳,或沒做事情不常上線,或有不良紀錄,
則撤換其人選,會再重新選一次或由盟主直接接替。*做完前任的任期為止*
第十條:
若是以無黨籍或以"政黨"提名參選也可以,若是已經當選盟主或副盟者,
想要在加入任何政黨也可以,但是要經過該黨的黨主席同意和登記。
第十一條:
競選期間以選舉公告的內容規定為主。
第十二條:
選舉罷免法: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監察部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選會應依監察部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第十三條:
禁只在競選期間進行民調,違者將視情況取消參選資格或當選無效。
〥皇城系列 中央選舉委員會 啟。
2012.1.11 修訂。
涼涼★ 在 2012-01-11, 6:12 pm 作了第 7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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