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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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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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盟體)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於民主,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聯盟。
第二條 (主權在民)
〥皇城系列聯盟之主權屬於盟員全體。
第三條 (盟員)
具有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者為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
第四條 (聯盟)
〥皇城系列之聯盟,依其固有之分盟,非經聯盟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或轉移之。
第五條 (盟員平等)
〥皇城系列聯盟各盟員一律平等。
第二章 盟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平等權)
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無分男女、人口、政黨,在盟規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遷徙自由)
盟員有退進出聯盟之自由,但需事先發信給盟主和副盟並經同意。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盟員有在聯盟論壇和聯盟內發表意見和個人文章之自由。
第十六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盟員有向聯盟盟主、副盟或聯盟職位官員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參政權)
盟員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二十條 (國防部義務)
所有盟員一律加入"〥皇城系列國防部",有共同保衛聯盟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盟員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聯盟和公共利益者,均受聯盟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聯盟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盟規限制。
第二十四條 (官員責任及聯盟賠償責任)
凡聯盟官員違法侵害盟員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聯盟規定受懲戒外,也應負責任。
被害盟員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聯盟規定向總盟主請求金幣賠償。
第四章 盟主和副盟主:
第三十五條 (地位)
總盟主為元首,對外代表整個〥皇城系列聯盟,分盟盟主則對外代表該盟。
第三十七條 (盟主公布法令權)
各分盟盟主依法公布聯盟規定,發布命令或事項等。
第三十八條 (總盟主締約宣戰媾和權)
總盟主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三十九條 (總盟主宣布戒嚴權)
總盟主依法宣布聯盟戒嚴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 (總盟主任免官員權)
總盟主依法任免聯盟職位官員。
第四十五條 (盟主和副盟被選舉資格)
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得被選為盟主或副盟主。
第四十六條 (選舉方法)
盟主和副盟之選舉,以選舉規定另定之。
第四十七條 (盟主和副盟任期)
盟主和副盟主之任期為三個月,得連選一次,特殊情況會暫停選舉。
第四十八條 (盟主和副盟就職宣誓)
盟主和副盟應於就職時發盟訊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盟盟員宣誓。余必遵守聯盟憲法,盡忠職務,增進盟員福利,
保衛聯盟,無負盟員付託。如違誓言,願受聯盟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十九條 (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盟主缺位時,由副盟主繼任。副盟主均缺位時,
有經由總盟主派遣由一位有能力可信任盟員代行其盟主職權。
第五章 監察部:
第九十條 (監察部之地位及職權)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為聯盟最高監察職位,行使同意、彈劾、糾舉權。
第九十一條 (監委之成立)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設監察委員。
第九十二條 (部長之任命)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設部長一人,由總盟主經聯盟會議同意任命之。
第九十五條 (調查權之行使)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為行使監察權,擁有相當的公權力。
第九十六條 (委員會之設置)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得按其各部之工作,調查一切行政,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七條 (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部經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該盟盟主或總盟主,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部對於我盟官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如涉及聯盟規定,則由監察部部長審理。
第九十八條 (彈劾案之提出)
監察部對於聯盟官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部一人以上之提議,始得提出。
第九十九條 (聯盟官員職位之彈劾)
監察部有權對於官員失職或違法進行彈劾。
第一百條 (盟主、副盟主之彈劾)
監察部對於盟主、副盟主等之彈劾案,須向"聯盟會議"提出之。
第一百零一條
監察部有司法判決之權利。
第六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〥皇城盟員者,只要加入我盟論壇為會員,有依法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競選公開原則)
本聯盟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監察部長審判之。
第七章 基本盟策:
第一節 〥皇城系列 國防部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防目的及組織)
〥皇城系列聯盟之國防,以保衛聯盟安全,維護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規定另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防聯盟化)
〥皇城系列聯盟國防部,須超出個人、聯盟政黨關係以外,需效忠聯盟。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國防聯盟化)
任何聯盟政黨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八章 內政部:
第一條: 協助總盟主提出建議主管聯盟內政事務,
任務為例如聯盟活動和提出改善聯盟制度建議等。
第二條: 內政部部長為盟員自願擔任即可,
由總盟主任命,任期不定。
第九章 外交部:
第一條: 協助總盟主處理和盟外之外交事務,
任務請看外交部之介紹文章。
第二條: 外交部部長為盟員自願擔任即可,
由總盟主任命,任期不定。
第八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條 (聯盟規定之意義)
本聯盟憲法所稱之聯盟規定,謂經聯盟會議通過,由總盟主公布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規定之位階性)
聯盟規定與聯盟憲法牴觸者無效。
盟規與聯盟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監察部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之位階性)
盟規和命令與聯盟憲法或規定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聯盟會議"參加的盟員2人以上提議,
10人以上出席會議及出席盟員10人以上之同意決議,得修改之。
二、或由〥皇城系列之盟員2人以上提議,在"盟員討論區"發投票文章,
讓盟員投票表決是否同意,投票時間為10天,同意票數過半得修改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憲法實施程序與施行程序之制定)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聯盟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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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於2010年10月12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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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盟體)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於民主,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聯盟。
第二條 (主權在民)
〥皇城系列聯盟之主權屬於盟員全體。
第三條 (盟員)
具有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者為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
第四條 (聯盟)
〥皇城系列之聯盟,依其固有之分盟,非經聯盟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或轉移之。
第五條 (盟員平等)
〥皇城系列聯盟各盟員一律平等。
第二章 盟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平等權)
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無分男女、人口、政黨,在盟規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遷徙自由)
盟員有退進出聯盟之自由,但需事先發信給盟主和副盟並經同意。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盟員有在聯盟論壇和聯盟內發表意見和個人文章之自由。
第十六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盟員有向聯盟盟主、副盟或聯盟職位官員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參政權)
盟員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二十條 (國防部義務)
所有盟員一律加入"〥皇城系列國防部",有共同保衛聯盟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盟員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聯盟和公共利益者,均受聯盟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聯盟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盟規限制。
第二十四條 (官員責任及聯盟賠償責任)
凡聯盟官員違法侵害盟員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聯盟規定受懲戒外,也應負責任。
被害盟員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聯盟規定向總盟主請求金幣賠償。
第四章 盟主和副盟主:
第三十五條 (地位)
總盟主為元首,對外代表整個〥皇城系列聯盟,分盟盟主則對外代表該盟。
第三十七條 (盟主公布法令權)
各分盟盟主依法公布聯盟規定,發布命令或事項等。
第三十八條 (總盟主締約宣戰媾和權)
總盟主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三十九條 (總盟主宣布戒嚴權)
總盟主依法宣布聯盟戒嚴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 (總盟主任免官員權)
總盟主依法任免聯盟職位官員。
第四十五條 (盟主和副盟被選舉資格)
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得被選為盟主或副盟主。
第四十六條 (選舉方法)
盟主和副盟之選舉,以選舉規定另定之。
第四十七條 (盟主和副盟任期)
盟主和副盟主之任期為三個月,得連選一次,特殊情況會暫停選舉。
第四十八條 (盟主和副盟就職宣誓)
盟主和副盟應於就職時發盟訊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盟盟員宣誓。余必遵守聯盟憲法,盡忠職務,增進盟員福利,
保衛聯盟,無負盟員付託。如違誓言,願受聯盟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十九條 (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盟主缺位時,由副盟主繼任。副盟主均缺位時,
有經由總盟主派遣由一位有能力可信任盟員代行其盟主職權。
第五章 監察部:
第九十條 (監察部之地位及職權)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為聯盟最高監察職位,行使同意、彈劾、糾舉權。
第九十一條 (監委之成立)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設監察委員。
第九十二條 (部長之任命)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設部長一人,由總盟主經聯盟會議同意任命之。
第九十五條 (調查權之行使)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為行使監察權,擁有相當的公權力。
第九十六條 (委員會之設置)
〥皇城系列監察部得按其各部之工作,調查一切行政,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九十七條 (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部經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該盟盟主或總盟主,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部對於我盟官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如涉及聯盟規定,則由監察部部長審理。
第九十八條 (彈劾案之提出)
監察部對於聯盟官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部一人以上之提議,始得提出。
第九十九條 (聯盟官員職位之彈劾)
監察部有權對於官員失職或違法進行彈劾。
第一百條 (盟主、副盟主之彈劾)
監察部對於盟主、副盟主等之彈劾案,須向"聯盟會議"提出之。
第一百零一條
監察部有司法判決之權利。
第六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〥皇城盟員者,只要加入我盟論壇為會員,有依法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競選公開原則)
本聯盟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監察部長審判之。
第七章 基本盟策:
第一節 〥皇城系列 國防部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防目的及組織)
〥皇城系列聯盟之國防,以保衛聯盟安全,維護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規定另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防聯盟化)
〥皇城系列聯盟國防部,須超出個人、聯盟政黨關係以外,需效忠聯盟。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國防聯盟化)
任何聯盟政黨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八章 內政部:
第一條: 協助總盟主提出建議主管聯盟內政事務,
任務為例如聯盟活動和提出改善聯盟制度建議等。
第二條: 內政部部長為盟員自願擔任即可,
由總盟主任命,任期不定。
第九章 外交部:
第一條: 協助總盟主處理和盟外之外交事務,
任務請看外交部之介紹文章。
第二條: 外交部部長為盟員自願擔任即可,
由總盟主任命,任期不定。
第八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百七十條 (聯盟規定之意義)
本聯盟憲法所稱之聯盟規定,謂經聯盟會議通過,由總盟主公布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規定之位階性)
聯盟規定與聯盟憲法牴觸者無效。
盟規與聯盟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監察部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之位階性)
盟規和命令與聯盟憲法或規定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聯盟會議"參加的盟員2人以上提議,
10人以上出席會議及出席盟員10人以上之同意決議,得修改之。
二、或由〥皇城系列之盟員2人以上提議,在"盟員討論區"發投票文章,
讓盟員投票表決是否同意,投票時間為10天,同意票數過半得修改之。
第一百七十五條 (憲法實施程序與施行程序之制定)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聯盟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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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於2010年10月12日起正式生效。
涼涼★ 在 2012-04-08, 11:46 am 作了第 10 次修改
回復: 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天才大將 寫到:哦~開始進入憲政時期摟!
自從去年10月12日公佈以後就實施憲法了!
所以才會有日後的聯盟職位選舉!
不過現在因為時間忙碌,沒辦法繼續舉辦,
所以暫時暫停!但是如果認為副盟或盟主失職,
還是可以向監察部或總盟主提出彈劾或糾正等。
回復: 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涼涼★ 寫到:天才大將 寫到:哦~開始進入憲政時期摟!
自從去年10月12日公佈以後就實施憲法了!
所以才會有日後的聯盟職位選舉!
不過現在因為時間忙碌,沒辦法繼續舉辦,
所以暫時暫停!但是如果認為副盟或盟主失職,
還是可以向監察部或總盟主提出彈劾或糾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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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原味奶茶o- 論壇元老
- 文章數 : 495
注冊日期 : 2011-07-11
年齡 : 25
來自 : 台灣
回復: 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所以這篇憲法算是遲了一年才公佈摟?涼涼★ 寫到:天才大將 寫到:哦~開始進入憲政時期摟!
自從去年10月12日公佈以後就實施憲法了!
所以才會有日後的聯盟職位選舉!
不過現在因為時間忙碌,沒辦法繼續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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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向監察部或總盟主提出彈劾或糾正等。
去年10月就公佈了拉!!!! 你沒看從10月12日起生效???
只是4月時候為了把這篇公告文章從討論區搬過來
才在這裡複製貼上重新發表 OK!?
回復: 〥皇城系列 聯盟憲法
涼涼★ 寫到:天才大將 寫到:所以這篇憲法算是遲了一年才公佈摟?涼涼★ 寫到:天才大將 寫到:哦~開始進入憲政時期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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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日後的聯盟職位選舉!
不過現在因為時間忙碌,沒辦法繼續舉辦,
所以暫時暫停!但是如果認為副盟或盟主失職,
還是可以向監察部或總盟主提出彈劾或糾正等。
去年10月就公佈了拉!!!! 你沒看從10月12日起生效???
只是4月時候為了把這篇公告文章從討論區搬過來
才在這裡複製貼上重新發表 OK!?
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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