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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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名 稱: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修正日期: 西元2012年6月20日
法規公告: 首先歡迎您的加入,成為〥皇城系列聯盟的一份子!
再加入後,請務必閱讀、遵守此法,一同打造良好的聯盟環境哦^^
請各位盟員遵守以下條款:
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2 條:
本法於在〥皇城系列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第 3 條:
本法於凡在〥皇城系列領域外犯下列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第 4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6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7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法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8 條:
盟員加入〥皇城系列未滿3天者之輕微行為,不罰。
第 9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職位人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1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12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第 1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霹靂車平。
二、開除聯盟。
三、罰金或交擴招表。
第 1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繳或抵償。
第 15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聯盟選舉候選人和投票資格。
二、為參加任何聯盟活動之資格。
三、為擔任聯盟職位之資格。
第 16 條:
宣告車平或開除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第 17 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第一項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第 18 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第 18-1 條:
法律有規定追徵、追繳或抵償者,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第 19 條:
犯最重本刑為開除之罪,得法官同意可以金幣1600~3000金幣折算開除,
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行為罰金800金幣以下之罪,得法官同意可以提供聯盟服務10小時折算20金幣,易服聯盟服務。易服聯盟服務履行期間,不得逾1個月。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聯盟服務,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應執行原宣告易科罰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聯盟服務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時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 20 條:
受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得易以訓誡。
第 21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 22 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第 23 條: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半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 24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25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之手段。
三、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四、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六、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七、犯罪後之態度。
第 26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27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28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 29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第 30 條:
車平不得加重。
車平減輕者,為開除聯盟。
開除聯盟減輕者,為1600金幣以上3000金幣以下之罰金。
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32 條: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金幣之損害賠償。
四、向聯盟(總盟主)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聯盟職位機關,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七、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之宣告。
第 3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者。
二、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34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第 35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車平、開除聯盟或罰金1500金幣以上之罪者,10個月。
二、犯最重本刑為罰金1000~1500金幣以上之罪者,8個月。
三、犯最重本刑為罰金600~1000金幣之罪者,7個月。
四、犯最重本刑為罰金未滿600金幣之罪者,6個月。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36 條:
意圖破壞盟體,竊據聯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盟憲,顛覆聯盟,
或未經允許,將〥皇城系列聯盟固有之聯盟,轉交他人者,
或代替敵盟〥皇城系列聯盟內招募盟員,或煽動盟員使其降敵者,
或煽動〥皇城系列聯盟職位人員不執行職務或不守規定叛逃者,
處車平。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開除聯盟。
第 37 條:
犯第36條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38 條:
通謀其他聯盟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〥皇城系列聯盟開戰端者,處車平。預備或陰謀犯第38條之罪者,處開除聯盟。
第 39 條:
通謀其他聯盟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〥皇城系列聯盟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處車平或開除聯盟。
預備或陰謀犯第39條之罪者,處罰金2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40 條:
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在敵盟或與敵盟械抗〥皇城系列聯盟或其同盟者,
處車平。
預備或陰謀犯第40條之罪者,處開除聯盟或罰金3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41 條:
在與其他聯盟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盟,
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〥皇城系列聯盟或其同盟者,
處車平或開除聯盟。
預備或陰謀犯第41條之罪者,處罰金22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42 條:
洩漏或交付其他玩家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消息,
處車平。
第 43 條:
應經聯盟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其他聯盟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開除聯盟。
第 44 條:
受聯盟之委任,處理對於其他聯盟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
致生損害於〥皇城系列聯盟者,處車平。
第 45 條:
未經允許,私自對其他聯盟開戰或設入敵對聯盟,
處開除聯盟或罰金1600以下金幣。
第 二 章 傷害玩家罪
第 46 條:
未經允許,攻擊有盟之有在玩玩家或無盟之有在玩玩家者,
處罰金1300以下金幣並道歉。情節嚴重者,可處開除聯盟或車平。
預備犯第46條之罪者,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
第 47 條:
未經允許,攻擊友好同盟之玩家或於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者,
處罰金1700以下金幣並道歉。情節嚴重者,可處開除或車平。
預備犯第47條之罪者,處罰金1200以下金幣。
第 三 章 違反聯盟會議規範罪
第 48 條:
必到聯盟會議之人員於會議開始20分鐘後遲到進場,
並無於聯盟會議開會至少前一天請假或無特殊原因者,
滿2次以上,處罰金100以下金幣。
第 49 條:
於聯盟會議開會中發言干擾會議進行者,或於會議中掛網都未參與,
或在會議正式開始後30分鐘以前無故離席者,處罰金70以下金幣。
第 50 條:
必到聯盟會議之人員(盟主、副盟、聯盟職位人員)於聯盟會議開會期間皆未到場,
並無於聯盟會議開會至少前一天請假或無特殊原因者,
滿2次以上,處罰金150以下金幣。
第 四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51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並道歉。
第 52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罰金600以下金幣並道歉。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53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聯盟職位人原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總盟及分盟之會議或聯盟法院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54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罰金700以下金幣並道歉。
第 5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五 章 瀆職罪
第 56 條:
聯盟職位人員不盡其應盡責,而委棄職務者,
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6個月。
第 57 條:
聯盟職位人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罰金12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58 條:
有審判職務之聯盟職位人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
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6個月。
第 59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聯盟職位人員,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處罰金8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1個月。
因而致人於損傷者,處罰金15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60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
處罰金700以下金幣。
第 61 條: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
處13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15天。
第 62 條:
聯盟職位人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
聯盟職位人員廢弛職務釀成事件者,處罰金1100以下金幣。
第 63 條:
聯盟職位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罰金1400以下金幣。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64 條:
聯盟職位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〥皇城系列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者,
處車平。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開除聯盟或罰金3000以下金幣。
非聯盟職位人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消息,
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車平。
第 65 條:
聯盟職位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六 章 妨害盟交罪
第 66 條:
對於友好同盟聯盟之盟主、副盟或派至〥皇城系列聯盟之聯盟代表,
犯傷害玩家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67 條:
於其他聯盟互相交戰之際,違背聯盟局外中立之命令者,
處車平或開除聯盟。
第 68 條:
第66條之妨害名譽罪之罪,須其他聯盟之請求乃論。
第 七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69 條:
對於聯盟職位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
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傷害聯盟職位人員者,
處開除聯盟或罰金1000以下金幣。
第 70 條:
於聯盟職位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言語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罰金1050以下金幣。
對於聯盟職務機關侮辱者亦同。
第 八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71 條:
以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聯盟選舉
或其他投票權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
第 72 條:
有投票權之盟員,要求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73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
第 74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九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7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76 條:
以文字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77 條:
未受允准,招集盟員形成武裝力量,
發給率帶武裝力量者,處開除聯盟或罰金1900以下金幣。
第 7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79 條:
以文字侮辱〥皇城系列聯盟,處罰金400以下金幣。
第 十 章 擾亂玩家罪
第 80 條:
發信擾亂其他玩家或對其他玩家進行不合理之乞討,
處罰金300以下金幣。
第 81 條:
發信邀請他盟盟員,處罰金400以下金幣。
第 十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82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聯盟法院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
而為虛偽陳述者,處罰金700以下金幣。
第 83 條:
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向該管聯盟職位人員誣告者,
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84 條:
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十 二 章 偽造文書罪
第 85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罰金400以下金幣。
第 86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十 三 章 侵占罪
第 8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罰金850以下金幣。
第 88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6個月。
名 稱: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修正日期: 西元2012年6月20日
法規公告: 首先歡迎您的加入,成為〥皇城系列聯盟的一份子!
再加入後,請務必閱讀、遵守此法,一同打造良好的聯盟環境哦^^
請各位盟員遵守以下條款:
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2 條:
本法於在〥皇城系列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第 3 條:
本法於凡在〥皇城系列領域外犯下列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第 4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6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7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法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8 條:
盟員加入〥皇城系列未滿3天者之輕微行為,不罰。
第 9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職位人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1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12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第 1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霹靂車平。
二、開除聯盟。
三、罰金或交擴招表。
第 1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繳或抵償。
第 15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聯盟選舉候選人和投票資格。
二、為參加任何聯盟活動之資格。
三、為擔任聯盟職位之資格。
第 16 條:
宣告車平或開除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第 17 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第一項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第 18 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第 18-1 條:
法律有規定追徵、追繳或抵償者,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第 19 條:
犯最重本刑為開除之罪,得法官同意可以金幣1600~3000金幣折算開除,
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行為罰金800金幣以下之罪,得法官同意可以提供聯盟服務10小時折算20金幣,易服聯盟服務。易服聯盟服務履行期間,不得逾1個月。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聯盟服務,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應執行原宣告易科罰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聯盟服務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時間,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 20 條:
受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
得易以訓誡。
第 21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
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第 22 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第 23 條: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半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 24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25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之手段。
三、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四、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六、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七、犯罪後之態度。
第 26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27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28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 29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第 30 條:
車平不得加重。
車平減輕者,為開除聯盟。
開除聯盟減輕者,為1600金幣以上3000金幣以下之罰金。
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32 條: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金幣之損害賠償。
四、向聯盟(總盟主)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聯盟職位機關,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七、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之宣告。
第 3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者。
二、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34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第 35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車平、開除聯盟或罰金1500金幣以上之罪者,10個月。
二、犯最重本刑為罰金1000~1500金幣以上之罪者,8個月。
三、犯最重本刑為罰金600~1000金幣之罪者,7個月。
四、犯最重本刑為罰金未滿600金幣之罪者,6個月。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36 條:
意圖破壞盟體,竊據聯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盟憲,顛覆聯盟,
或未經允許,將〥皇城系列聯盟固有之聯盟,轉交他人者,
或代替敵盟〥皇城系列聯盟內招募盟員,或煽動盟員使其降敵者,
或煽動〥皇城系列聯盟職位人員不執行職務或不守規定叛逃者,
處車平。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開除聯盟。
第 37 條:
犯第36條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38 條:
通謀其他聯盟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〥皇城系列聯盟開戰端者,處車平。預備或陰謀犯第38條之罪者,處開除聯盟。
第 39 條:
通謀其他聯盟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〥皇城系列聯盟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處車平或開除聯盟。
預備或陰謀犯第39條之罪者,處罰金2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40 條:
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在敵盟或與敵盟械抗〥皇城系列聯盟或其同盟者,
處車平。
預備或陰謀犯第40條之罪者,處開除聯盟或罰金3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41 條:
在與其他聯盟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盟,
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〥皇城系列聯盟或其同盟者,
處車平或開除聯盟。
預備或陰謀犯第41條之罪者,處罰金22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42 條:
洩漏或交付其他玩家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消息,
處車平。
第 43 條:
應經聯盟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其他聯盟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開除聯盟。
第 44 條:
受聯盟之委任,處理對於其他聯盟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
致生損害於〥皇城系列聯盟者,處車平。
第 45 條:
未經允許,私自對其他聯盟開戰或設入敵對聯盟,
處開除聯盟或罰金1600以下金幣。
第 二 章 傷害玩家罪
第 46 條:
未經允許,攻擊有盟之有在玩玩家或無盟之有在玩玩家者,
處罰金1300以下金幣並道歉。情節嚴重者,可處開除聯盟或車平。
預備犯第46條之罪者,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
第 47 條:
未經允許,攻擊友好同盟之玩家或於〥皇城系列聯盟盟員者,
處罰金1700以下金幣並道歉。情節嚴重者,可處開除或車平。
預備犯第47條之罪者,處罰金1200以下金幣。
第 三 章 違反聯盟會議規範罪
第 48 條:
必到聯盟會議之人員於會議開始20分鐘後遲到進場,
並無於聯盟會議開會至少前一天請假或無特殊原因者,
滿2次以上,處罰金100以下金幣。
第 49 條:
於聯盟會議開會中發言干擾會議進行者,或於會議中掛網都未參與,
或在會議正式開始後30分鐘以前無故離席者,處罰金70以下金幣。
第 50 條:
必到聯盟會議之人員(盟主、副盟、聯盟職位人員)於聯盟會議開會期間皆未到場,
並無於聯盟會議開會至少前一天請假或無特殊原因者,
滿2次以上,處罰金150以下金幣。
第 四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51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並道歉。
第 52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罰金600以下金幣並道歉。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53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聯盟職位人原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總盟及分盟之會議或聯盟法院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54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罰金700以下金幣並道歉。
第 5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五 章 瀆職罪
第 56 條:
聯盟職位人員不盡其應盡責,而委棄職務者,
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6個月。
第 57 條:
聯盟職位人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罰金12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58 條:
有審判職務之聯盟職位人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
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6個月。
第 59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聯盟職位人員,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處罰金8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1個月。
因而致人於損傷者,處罰金15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一年。
第 60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
處罰金700以下金幣。
第 61 條: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
處13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15天。
第 62 條:
聯盟職位人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
聯盟職位人員廢弛職務釀成事件者,處罰金1100以下金幣。
第 63 條:
聯盟職位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罰金1400以下金幣。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64 條:
聯盟職位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〥皇城系列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者,
處車平。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開除聯盟或罰金3000以下金幣。
非聯盟職位人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消息,
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車平。
第 65 條:
聯盟職位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六 章 妨害盟交罪
第 66 條:
對於友好同盟聯盟之盟主、副盟或派至〥皇城系列聯盟之聯盟代表,
犯傷害玩家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67 條:
於其他聯盟互相交戰之際,違背聯盟局外中立之命令者,
處車平或開除聯盟。
第 68 條:
第66條之妨害名譽罪之罪,須其他聯盟之請求乃論。
第 七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69 條:
對於聯盟職位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
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傷害聯盟職位人員者,
處開除聯盟或罰金1000以下金幣。
第 70 條:
於聯盟職位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言語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罰金1050以下金幣。
對於聯盟職務機關侮辱者亦同。
第 八 章 妨害投票罪
第 71 條:
以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聯盟選舉
或其他投票權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
第 72 條:
有投票權之盟員,要求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73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罰金600以下金幣。
第 74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九 章 妨害秩序罪
第 7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76 條:
以文字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77 條:
未受允准,招集盟員形成武裝力量,
發給率帶武裝力量者,處開除聯盟或罰金1900以下金幣。
第 7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79 條:
以文字侮辱〥皇城系列聯盟,處罰金400以下金幣。
第 十 章 擾亂玩家罪
第 80 條:
發信擾亂其他玩家或對其他玩家進行不合理之乞討,
處罰金300以下金幣。
第 81 條:
發信邀請他盟盟員,處罰金400以下金幣。
第 十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82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聯盟法院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
而為虛偽陳述者,處罰金700以下金幣。
第 83 條:
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向該管聯盟職位人員誣告者,
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84 條:
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 十 二 章 偽造文書罪
第 85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罰金400以下金幣。
第 86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罰金800以下金幣。
第 十 三 章 侵占罪
第 8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罰金850以下金幣。
第 88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罰金1000以下金幣並褫奪公權6個月。
涼涼★ 在 2012-07-03, 2:38 pm 作了第 79 次修改
回復: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我剛已經發盟信 請各位盟員加入會員了^^
在此感謝 涼涼★ 的努力與付出
在此感謝 涼涼★ 的努力與付出
風青臨雲- 普通會員
- 文章數 : 55
注冊日期 : 2010-07-31
年齡 : 73
來自 : 銀河系中的小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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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越熱鬧越好,而且人口在少也能發展。
別急著狙殺醫療兵,因為它會救活敵人。
別急著狙殺醫療兵,因為它會救活敵人。
夜月鬼屍- 元老文師
- 文章數 : 1049
注冊日期 : 2010-08-01
年齡 : 27
來自 :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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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救活的職業兵種
若附近有敵人屍體就不用急著狙殺他
若附近有敵人屍體就不用急著狙殺他
夜月鬼屍- 元老文師
- 文章數 : 1049
注冊日期 : 2010-08-01
年齡 : 27
來自 : 中華民國
回復: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稱大天下㊣ 寫到:我覺得我們收破3千的人就好了
幹麻沒事要一堆爛人呢!!
對吧!!
妳這樣算歧視喔 我當年加入這個盟 也才50多人口
他們也願意收我 我才有這種成就 所以不能以外取人
要論能力 不好的未來也可能變強呀~
況且 現在沒盟+強的人也不多了 該從3000人口以下培育了
我把3000以上活人都邀請遍了(真的 我從排行百上面一直邀 邀了200多個活人)
有加入的也不過數人 事實證明剩下人口高的大部分都沒在玩囉~有在玩也加盟了- -"
回復: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這個制度不錯,
治臧罰否,
((迷:你不會虧錢ㄚ
治臧罰否,
((迷:你不會虧錢ㄚ
凱薩- 註冊會員
- 文章數 : 39
注冊日期 : 2010-11-21
來自 : 宇宙銀河太陽系地球村亞洲中華民國台灣省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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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不過我理解盟主為什麼還未寫獎賞,因為他有很多盟事要解決'
不過我理解盟主為什麼還未寫獎賞,因為他有很多盟事要解決'
幻.滅- 元老文師
- 文章數 : 1125
注冊日期 : 2011-01-07
年齡 : 29
來自 : 銀河系地球亞洲中國香港新界葵涌((簡稱:香港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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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夜月鬼屍 寫到:樓上我投一票
幻.滅- 元老文師
- 文章數 : 1125
注冊日期 : 2011-01-07
年齡 : 29
來自 : 銀河系地球亞洲中國香港新界葵涌((簡稱:香港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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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罰款會用在哪................
甲賀三郎- 榮譽會員
- 文章數 : 172
注冊日期 : 2011-02-28
年齡 : 28
來自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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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賀三郎 寫到:我想問罰款會用在哪................
聯盟活動的獎品費用或是罰給被害人
涼涼★ 在 2011-06-27, 5:14 pm 作了第 1 次修改
回復: 〥皇城系列聯盟基本規定法 -2012/6/20
@@涼涼★ 寫到:甲賀三郎 寫到:我想問罰款會用在哪................
聯盟活動的獎品費用
幻.滅- 元老文師
- 文章數 : 1125
注冊日期 : 2011-01-07
年齡 : 29
來自 : 銀河系地球亞洲中國香港新界葵涌((簡稱:香港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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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有人被罰款我們便有更多的活動= =’’涼涼★ 寫到:甲賀三郎 寫到:我想問罰款會用在哪................
聯盟活動的獎品費用
幻.滅- 元老文師
- 文章數 : 1125
注冊日期 : 2011-01-07
年齡 : 29
來自 : 銀河系地球亞洲中國香港新界葵涌((簡稱:香港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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